一、概述
气道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可引起痉挛收缩反应,与之相反,痉挛收缩的气道可自然或经支气管舒张药物治疗后舒缓,此现象称为气道可逆性。气道反应性和气道可逆性是气道功能改变的2个重要病理生理特征。与支气管激发试验的原理相同,由于直接测量气道管径较为困难,故临床上常用肺功能指标来反映气道功能的改变。通过给予支气管舒张药物的治疗,观察阻塞气道舒缓反应的方法,称为支气管舒张试验,亦称支气管扩张试验。
二、适应证和禁忌证
1.适应证:(1)有合并气道阻塞的疾病,如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过敏性肺泡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弥漫性泛细支气管炎等。(2)有气道阻塞征象,需排除非可逆性气道阻塞,如上气道阻塞。
2.禁忌证:(1)对已知支气管舒张剂过敏者,禁用该类舒张剂。(2)有严重心功能不全者慎用β2-受体激动剂;有青光眼、前列腺肥大排尿困难者慎用胆碱能受体拮抗剂。(3)有肺量计检查禁忌证者(详见肺功能检查指南第二部分:肺量计检查),禁忌通过用力肺活量评价气道可逆性改变。
三、支气管舒张剂的选择
常用于舒张支气管平滑肌的药物有:β2-受体激动剂、胆碱能受体拮抗剂及茶碱等。糖皮质激素等能消除气道黏膜水肿、减轻气道炎症而使气道通畅的药物,也可用于评价支气管舒张反应。药物可通过吸人、口服、静脉等不同途径给药。其中吸入型速效β2-受体激动剂因具有作用快速、疗效确切、使用剂量小且不良反应较少等优点,使用最为广泛。
1.吸人型支气管舒张剂:吸入剂型包括定量气雾剂(MDI)、干粉剂(DPI)或雾化溶液。药物以速效32-受体激动剂(如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和短效胆碱能受体拮抗剂(如异丙托溴铵)最为常用,所用剂量只为其口服剂量的1/10~1/2。
2.非吸人型支气管舒张剂:口服或皮肤吸收、皮下注射、静脉注射等方式给予支气管舒张剂后,亦可测定支气管舒张的反应程度。对于部分对吸入型支气管舒张剂无反应、反应欠佳或不能配合吸入药物者可采用此方式进一步明确阻塞气道的町舒张性。但该法起效较慢,需观察数小时、数天甚至数周。
四、吸人药物的方法
1.定量气雾剂单剂量吸入法
2.干粉剂吸入法
3.雾化吸人法
五、试验前的准备
试验前详细了解受试者的病史,尤其需了解有无对所使用支气管舒张剂的过敏史或禁忌用药史及是否有严重心脏病史。体格检查基础心率应次/min。肺功能基线检查的试验前准备同用力肺活量检查。
此外,支气管舒张试验前需停用影响试验结果的药物及避免相关的影响因素,原则上与支气管激发试验相同。如吸人型短效β2-受体激动剂需停用8h、短效胆碱能受体拮抗剂需停用24h;口服短效β2-受体激动剂或氨茶碱则需停用12h;长效或缓释放型β2-受体激动剂、胆碱能受体拮抗剂及茶碱则应停用24~48h;试验前1h需停止吸烟。如因病情需要未能停用相关药物,应在报告中注明。
六、试验流程
先测定基础肺功能,然后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再复查用药后肺功能。如吸人的是速效β2-受体激动剂如沙丁胺醇。应在吸人药物后15~30min复查;如吸入的是短效抗胆碱能受体拮抗剂如异丙托溴铵,则在吸入后30~60min复查。其他途径给药者,按药物性质及生理反应特点在给药后数分钟至2周复查肺功能。
七、注意事项及质量控制
为使同一受试者前后两次或不同受试者的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必须对支气管舒张试验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使试验方法标准化。
1.基础肺功能检查应符合质量标准。
2.吸入支气管舒张剂方法的正确与否,是影响试验效果的关键因素。
3.关于吸人剂量,研究表明,吸入μg沙丁胺醇或80μg异丙托溴铵,已可保证舒张试验的效能。
4.不同舒张药物的起效和达峰时间有所不同,故用药后需根据药物特性而设定不同的复查肺功能的时间。
八、结果判断与报告规范
1.阳性判断标准:(1)FEV1和(或)用力肺活量(FVC)用药后较用药前增加≥12%,且绝对值增加≥ml,则为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2)尽管FEV1及FVC是目前最主要和常用的判断指标,但其他肺功能指标也可用于判断支气管舒张试验反应。
2.报告规范:支气管舒张试验报告应包括检查方法、吸入药物、累积剂量、肺功能指标、改变值及结果判断等。
3.阴性结果分析:若使用舒张药物后肺功能指标达不到支气管舒张试验的阳性标准,则支气管舒张试验阴性,需考虑以下可能原因:(1)轻度气道缩窄者,因其肺功能接近正常,用药后气道舒张的程度较小。(2)狭窄的气道内有较多的分泌物堵塞气道,如重症哮喘患者支气管腔内常有大量黏液栓,影响吸人药物在气道的沉积和作用。(3)药物吸入方法不当,致使药物作用不佳。(4)使用药物剂量不足。(5)缩窄的气道对该种支气管舒张剂不敏感,但并不一定对所有舒张剂都不敏感,此时应考虑改用其他舒张剂再作检查。(6)试验前数小时内已使用了支气管舒张剂。(7)如果受试者在吸人支气管舒张剂后,肺功能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大幅度下降,此时需要注意排除受试者是否存在气道高反应性,或对支气管舒张剂或其辅助成分过敏,并适时予以处。(8)狭窄的气道无可舒张性。做此结论应排除上述7点因素。
因此,当一次支气管舒张试验出现阴性结果时,并不表示气道阻塞一定是不可逆的或支气管舒张剂治疗无效,需仔细分析原因,必要时重复检查。另外,亦可强化临床治疗,如口服糖皮质激素1~2周或规律使用长效支气管舒张剂2~4周后再复查肺功能,如FEV1和(或)FVC增加≥12%且绝对值增加ml,仍可认为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九、临床应用
1.慢阻肺的诊断及严重程度分级
2.支气管哮喘的诊断: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医师认为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即可诊断为哮喘,支气管舒张试验阴性则诊断为慢阻肺,这种看法并不全面,应避免以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作为鉴别支气管哮喘或慢阻肺的唯一标准。
3.指导用药:通过支气管舒张试验,可了解或比较各种支气管舒张剂的治疗效果。
[本资料由朱明恕主任医师根据《肺功能检查指南(第四部分)——支气管舒张试验》()编写]
(本指南刊登于《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年第9期。如欲全面详尽了解,请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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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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