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李某(57岁)因医院进行CR胸部正侧位片检查,检查结果为考虑双肺感染、伴右上肺空洞形成可能大,左上肺支扩?建议必要时CT检查。10日后,患者又因活动后气喘3天就诊于甲诊所,甲诊所临床诊断为支气管炎,并给予头孢曲松、甲磺酸左氧氟沙星等治疗,其后两周多次在甲诊所用药治疗。治疗医院进行CT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气胸,左肺压缩约85%,右肺上叶肺大泡,两肺多节段性肺炎。次日,患者李某再次前往甲诊所治疗,诊断为支气管炎、气胸,在输入第二组液体过程中出现呼吸不畅,甲诊所给予其吸氧,之后李某在独自去厕所过程中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在甲诊所用药治疗共计12天,经尸体解剖确定其死亡原因为“符合双肺卡氏肺孢子菌肺炎伴左侧气胸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患方认为,甲诊所对李某的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患者死亡系甲诊所对支气管炎的诊断错误,且甲诊所在诊断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检查、不告知、不转诊、误诊误治导致的,起诉要求甲诊所赔偿万余元。法院审理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李某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其主要原因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因感染严重伴左侧气胸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考虑到本病的发生发展特点与医方医疗技术条件,并结合李某的自身情况和就医过程、尸检情况、医方上述医疗过错情况,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综合分析认为,甲诊所的过错责任原因力应为次要责任,具体原因力建议为30%-40%。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载明,患者到甲诊所就诊,根据患医院检查报告,甲诊所的诊断不够全面和完善,没有给予患者进一步检查,且病历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影响对疾病全面的了解和诊治。患者连续10天在甲诊所输液治疗,治疗超过一周就应该及时进行疗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诊断治疗调整,甲诊所已经知悉李某存在气胸状况,应对气胸的情况给予重视并及时处理,如技术条件有限不能有效处理气胸,也应及医院,医方在诊断患者存在气胸的情况下继续留其在诊所输液治疗,超出其诊治能力,医方存在注意义务不到位和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的缺陷。参照鉴定意见,酌定甲诊所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方损失共计72万余元。甲诊所不服,提出上诉。甲诊所认为病历书写不规范并不影响诊断和用药的正确性,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市医院对患者死亡也应承担责任,医院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本案系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死亡所产生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认识,在诊疗过程中应密切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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